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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尊严应当成为法定的权利            【字体:
孩子的尊严应当成为法定的权利
作者:金坛华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2    

摘自《南方周末     作者:■社会之声童大焕     

心灵暴力或精神伤害,本质上是一种心灵孤立和精神遗弃。但为什么在成人世界里属明显的精神伤害,长期以来在孩子的世界里却被视而不见?难道孩子们就没有自尊心和羞耻感?

  据《都市快报》载,某小学一年级老师,发动全班同学给一位9岁同学提意见,孩子们在一张16开的纸上,写满了诸如有时候要打人字写得不端正睡觉玩橡皮泥经常作业没完成就去玩18罪状。当孩子的妈妈拿着写满罪状和签名的纸条找到学校时,校方劝她:这种小事,不要看得太严重。
  当严重的心灵伤害被教育者当成小事、视为正常的时候,事情的严重程度可能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姑且不论“字写得不端正”、“睡觉玩橡皮泥”、“经常作业没完成就去玩”等是小事还是大事,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今天这类事如果是发生在成人世界,用表面上那种“全民民主”的方式数落某个人的“罪状”和不是,那么,当事人一定会倍感羞辱,无地自容,精神承受能力稍微弱一点的,甚至说不定因此精神崩溃或进而对人对己采取过激行动。他们也一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从法律上寻求精神赔偿等救济途径。
  类似的心灵暴力或精神伤害,本质上是一种心灵孤立和精神遗弃。但为什么在成人世界里属明显的精神伤害,长期以来在孩子的世界里却被视而不见?难道孩子们就没有自尊心和羞耻感?难道他们就不需要集体、老师、家长、朋友的温暖和爱护?或者,仅仅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是“教育”的对象,我们就可以无视他们的尊严和权利?
  事实上,类似的精神虐待、精神暴力在我们以往的校园生活中并不鲜见,程度虽有不同,方式各各相异,精神脉络却是一脉相承的。比如常有老师用带污辱性、歧视性的词语对学生的人格、能力作出各种极端的否定性评价等。只不过它没有引起我国的立法者、教育工作者、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以及家长们应有的重视罢了。
  毫无疑问,这样的疏忽是非常不应该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心灵暴力其实是一种看不见的灾难,是比体罚更可怕的校园伤害。一方面它比体罚更隐蔽,所以也往往更普遍更容易施行;另一方面,它对孩子们可能造成的伤害更持久也更深重。除了极少数孩子会在这种被歧视被遗弃的环境下实现“逆境中起飞”(前提是家长们能够适时知道他所受到的伤害并抚平他们心灵的创伤并予以更多的关爱、刺激和鼓励,三个条件往往缺一不可,非常难得),更多的孩子,如果因为性格内向或者父母家人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或者老师施暴后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不敢告诉家长等,将导致学生受到的伤害永难弥补、心灵难以修复,从而严重挫伤孩子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厌学,逆反,心情压抑,自卑,或者由自卑而极度自尊,脆弱,敏感,终身摆不正自己的心态,有的甚至自暴自弃,对抗老师、同学和社会,形成反社会人格。无论是对己对人还是对社会,这都是“一辈子幽灵般摆脱不掉的阴影”啊!
  在我们司空见惯习焉不察的校园精神伤害中,谈“人最本质的需求是渴望被肯定”、“人最可怕的伤害是被遗弃和蔑视”诸如此类的教育理念可能太高蹈了。当务之急是从维护孩子们的基本权利开始。孩子们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也就不会有更高层次的权利和发展。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应该把孩子当成一个完整的人、独立的人来看待!从很小很小开始,甚至推到幼儿园以前,他们的尊严、他们的权利就应该和成人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在教育立法上,孩子们至少还应该拥有两项基本的人格权利:一、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身份歧视、学业(成绩)歧视、性格歧视。二、不被施加任何心灵暴力和精神伤害的权利。只有当自由的阳光平等地洒在孩子们身上,民主、友爱、光明的种子才会在他们心中萌芽!

 

文章录入:金坛华罗庚实验学校    责任编辑:j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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