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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例分析            【字体:
未成年人案例分析
作者:金坛华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2    

案犯叫倪宏,男,17岁,被关押在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里,他喊冤叫屈地对司法人员说:我没有实施抢劫,为啥犯了抢劫罪呢?我想不通。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发生过程如下:

谋划抢劫
  2002年10月15日傍晚,倪宏和同龄同乡的伍荣与汪中(男,16岁,重庆市丰都县人)在涪陵城玩耍。他们两顿没吃饭了。饥饿难忍的倪宏叫汪中和伍荣去讨钱来吃饭。他俩不得已装成叫化子去向过路人讨钱。结果一分钱没讨到,大家愁眉苦脸。此时,百般无奈的倪宏产生了抢劫出租车驾驶员的念头。他悄悄对伍荣说:
我们饿着也不是办法,只有冒险找钱!”“啷个冒险?伍荣迫不急待地问。倪宏说:今晚我们乘出租车到南沱,然后在车上抢驾驶员。伍荣心里一怔,但想到没有钱的滋味也就答应了。然后倪宏试探汪中:抢出租车驾驶员,你敢不敢?”“你敢我就敢!愚昧无知的汪中鼓足勇气说道。于是,三人研究了抢劫方案。
  倪宏便分工:
汪中坐驾驶员的后面,伍荣坐在前面副驾驶位置上。到时,汪中把驾驶员的颈子抱住,伍荣打驾驶员,我就把驾驶员的手拉过来用皮带捆起,然后抢他的钱。伍荣急切地问:在什么地方动手?倪宏想了一会儿说:车开到彭家岩时,伍荣装着要上厕所叫停车,车停后就开始抢!
  倪宏又叫伍荣和汪中找两根木棒,到时打不赢就用木棒敲驾驶员的头。不一会儿,伍荣和汪中在某建筑工地上找来了两根大棒。大家商量只要一根木棒就行了。于是扔了一根。汪中将木棒插在腰杆上,倪宏觉得容易暴露目标,说:
太显眼,干脆扔了。反正我们身上带有水果刀,万一打不赢就用刀子捅。

途中被拦
  当晚9点左右,倪宏等三人来到党校门前招出租车。伍荣说:
驾驶员个头儿大的不坐,最好选个头儿小的驾驶员。连续招了三辆车,都因驾驶员个头儿大没敢坐,招到第四辆车的驾驶员个头儿小,讲成车费40元。然后按分工三人坐上了车。车开到新车站时,驾驶员问:你们带身份证没有?桥头要检查。伍荣回答:没有!驾驶员说:马上到武装检查站了,怎么办?狡猾的伍荣说:你把车开到乌江大桥那边等我们,我们下车走路过去,然后上车再走。驾驶员没同意,径直将其开到乌江大桥武装检查站。倪宏等三人被武装警察拦住,依法询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去哪里?干什么事……”倪宏三人的答话牛头不对马嘴,矛盾百出,神色慌张,警方提高警惕,当即从倪宏、伍荣身上搜出刀子两把。倪宏等三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如实交待了预谋准备抢劫的经过。
  2002年10月17日,倪宏、伍荣、汪中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触犯刑律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什么是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事先准备工具或造成条件的行为。主要有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分子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所谓准备犯罪工具,是指准备实施犯罪所需要的一切物品。例如,准备杀人或抢劫的刀子、盗窃的钳子等。从本案来看,倪宏等三人准备了抢劫的刀子等作案工具。所谓为犯罪制造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各种准备工作。例如,制定犯罪计划,准备犯罪的手段,打探受害对象的情况等等。从本案来看,倪宏等三人制定了抢劫的方案,并进行分工,选择了抢劫对象。
  第二,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行为又分为犯罪未遂或中止状态中,也可以存在犯罪既遂之中。但该条所说的犯罪预备行为只限于犯罪预备阶段,并在准备过程中停止下来,犯罪行为并未实际实施,从本案来看,倪宏等三人的抢劫行为在准备过程中停止下来。
  第三,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例如,犯罪意图已经被发觉而被迫停止;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拦获而被迫停止等。从本案来看,倪宏等三人因在抢劫途中被公安民警拦获而抢劫行为未能实施。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从犯罪构成来看,犯罪预备分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其犯罪预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造成潜在的危险。但是,犯罪预备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336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宏、伍荣、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倪宏等三人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未实施抢劫行为,是犯罪预备。加之三人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倪宏、伍荣、汪中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罪犯均为化名,材料摘自  重庆郑德伟〈他们已经犯了抢劫罪〉)他们已经犯了抢劫罪他们已经犯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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