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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字体:
案例分析
作者:金坛华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2    

 

  2000年4月25日下午第二节课,初二(6)班正准备集队上体育课,哨声已响,学生凌某与蔡某仍在篮下投篮,体育老师程老师不断催促,学生跑步来到列前,口中仍念念有词,程老师火起,严厉批评了他们。凌某不服气,对老师破口大骂,程老师一气之下,想拉凌某出列,但凌某不依,拉的同时用手挡了回去。程老师误认为凌某要动手打人,连出两拳,同时又踢了一脚。凌某边哭边骂,引来学校领导询问,经劝阻,凌某情绪逐渐稳定,回到教室取了书包,哭着回了家。第二天,凌某由父亲带回学校找到校长,说凌某胸部疼痛,要求去医院检查,校方同意。到镇医院照镜,查出肺部有黑点,要求去市医院复查,市医院认为没大事,开了药让凌某吃,休息几天。第五天,凌父带了村民共五人到校,要求学校处分程老师,并陪偿凌某各种费用3000元。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答应了家长的要求,并当场从校财务支付了赔款。事后,学校要求程老师负责陪偿1500元,程老师始终心里不服,经多方劝说,勉强接受处罚,事件就此平息。案例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学校类似现象也并非个别。大致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教育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乡镇一般中学,学生素质差,基础差,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尤其令老师们头疼的问题就是“双差生” 多,教育难度大。案例中的凌某在学校表现差,又厌学;随意旷课、逃学、捣乱课堂,打架,赌博,辱骂老师,曾受到学校违纪记大过处分。第二,部分教师或因自身素质欠佳,或因法制观念淡薄,或因从大学分配到农村中学心理不平衡,对差生的教育缺乏耐心和有效的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体罚,而体罚又不是象征性的,往往动了真格,致使学生受伤,引起了家长和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第三,学校校长和行政对年青教师引导不利,校长本身就性情粗暴,打骂学生之事也时有发生。在该案例中,程老师用拳、脚打学生致使胸腹部受伤,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是一种体罚学生行为。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处罚手段的错误的教育方法,体罚自古就有,至今不绝。从法学的角度看,实施体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教育工作者职务的人员,父母责打子女不是体罚行为。在该案例中,实施体罚的主体是程某。从体罚的行为特征看,体罚是教育工作者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受教育者所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体罚是在教师执行“公务”中发生,是教师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从体罚给学生造成的结果看,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双重损害,首先是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如本案中学生凌某的胸部受伤是由教师体罚造成的身体伤害,体罚同时还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的精神世界畸形发展,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从实施体罚行为的主体的主观表现看,体罚是出自主体主观的故意,体罚不是过失行为,与学校事故的性质显然不同。由于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侵害,不利于学生健康、全面地发展,教育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敬末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对违反“禁止体罚学生”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例的处理完全合法,只是学校从保护教师积极性方面来考虑,处罚从轻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势在必行。无论对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都是一种约束,要提高全社会的素质,让人人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就必须依法治校。有法可依对教师、学生是绝对有益而无一害,只可惜我们对教育法规的执法力度远远不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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