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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嬉戏眼受伤谁之责?            【字体:
午间嬉戏眼受伤谁之责?
作者:谭晓玉    文章来源:家长网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    
午间嬉戏眼受伤谁之责?
  作者:    2006-12-29
 
      

[案例]

  刘某(13岁)与张某(12岁)均为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午餐期间,在学校餐厅用餐后的刘某和张某一起到学校礼堂玩耍。两人从礼堂角落里的破竹凉床上折下两块一米多长的竹片,面对面的对着乒乓球台抽打。班干部李某路经礼堂,对两人加以制止,但两人不但不听,反而打的更起劲。随后,刘某爬上乒乓球台与张某对打,不料张某手中的竹片断头飞进刘的左眼。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刘某的左眼内被植入一颗假眼。

  刘某出院后,其家长将学校连同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张在课余时间做危险游戏,不听班干部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刘某受伤,张某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主观上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因学校疏予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破竹凉床及时清理,客观上为刘、张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刘某因伤致残所受的损失医疗费、义眼配置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由张某赔偿50%,学校25%,刘某自负25%。

[评析]

  这是一起三方承担责任的校园伤害事故。法院的判决客观、公正。本案中的三方当事人——肇事学生、受伤学生和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两个学生的过错表现在:事故发生在课余休息时间,学生刘某和张某相互玩耍打闹,造成刘某左眼伤残,两同学均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应当具有认识自己所玩游戏的危险性及预见玩这种游戏后果的严重性,但在别人劝阻下仍然继续玩。作为造成刘某受伤致残的直接行为人,张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刘某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这种管理是法律规定的有限管理。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学生因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对两个学生课余休息期间相互打闹玩耍,不属于管理职责范围,没有过错,过错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清理自己管辖范围内活动设施有隐患的危险物,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专家点评 谭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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