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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上)            【字体: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7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佟丽华

  ●亮点一:既与国际公约接轨又体现中国国情

  我国在1990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佟丽华认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的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中国的实际国情。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的“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与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较好地体现了公约中的“平等原则”和我国的《宪法》原则。(第三条)佟丽华认为,“平等原则”并不是说所有的儿童都应该同等对待,而应该理解为对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以特殊的保护。

  ●亮点二: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是说儿童和家长可以干什么,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为保障儿童权利做什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和工作;将未成年人保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体现了以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第七条)佟丽华认为,流浪儿童救助经费,儿童教育经费,以及省市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等,都应该纳入政府预算。另外,“社会保护”一章,实际上也较好地体现了政府的责任。

  ●亮点三:更加关注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生命和健康最重要,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条)佟丽华认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这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个轻松的亮点。这次修法重点关注了校园安全问题。(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如规定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佟丽华认为这是一条很有针对性的条款。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健康和安全问题也包括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这几年屡有发生的中学生、大学生自杀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提到“心理辅导”问题。佟丽华认为,需要提醒的是,心理辅导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中小学应该逐步配备具有法定资质的心理教师,不能简单地认为“老同志”“负责任”就行。

文章录入:常州市培英小学    责任编辑:j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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