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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下)            【字体: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7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佟丽华

  ●亮点四: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除了规定有关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特别是这次有5个条款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佟丽华认为,这些条款不仅要解决未成年人“不上网干什么去”的问题,还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网络信息、电子游戏的内容以及出售、出租等都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

  ●亮点五: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佟丽华认为,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被委托人应该有监护能力,一些上了岁数的爷爷奶奶连自己都照顾不了,显然是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二是必须“委托”,明确了父母的责任。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等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第四十三条)佟丽华认为,此举将有效遏制成年人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等现象。

  ●亮点六: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因为经济原因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只要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第五十六条)这一条款能够有效防止行刑逼供和诱供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避免今年发生在安徽巢湖的四位未成年学生屈打成招的重大冤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六条)这一点也很重要。现在一些未成年少女被强奸后,由于办理案件时没有在私下里进行,结果村里、学校里的人都知道了,反而给被害人造出了极大的伤害。

  ●亮点七: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佟丽华认为,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倾向。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都是参考其它法律施行的。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条文,但没有具体罚责,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时无法可依,只能不作处罚。最近商务部出台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有关处罚规定,但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实际上,烟比酒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比如在中小学周边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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