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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作者:常州市武…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4.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文章录入:常州市武进区马杭初级中学    责任编辑:j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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