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活动信息 | 工作通知 | 课程设计 | 项目引领 | 项目学校 | 经验分享 | 教育资源 | 生命信箱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命教育网 >> 项目引领 >> 政策文件 >> 文章正文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作者:常州市武…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4.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文章录入:常州市武进区马杭初级中学 责任编辑:jjc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中小学生守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江苏省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网 HY LG 站长:bodyguard lakegang |